新华社大连11月17日电 11月17日,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作出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、副主任委员李向刚受贿、贪污案一审判决。李洪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 ,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三十万元。决定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李红受贿所得利润和利息已依法收缴国库,腐败所得依法退还受害​​单位。
庭审显示,2006年至2024年期间,被告人李红曾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市长、市委书记、黑龙江省政府秘书长、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、权限和地点,为有关部门和个人的业务经营和工作提供良好条件。因宣传、办案等事项,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组织和个人财物,数额合计超过1.17亿元。 2009年4月、2012年4月,李向刚分别利用担任双鸭山市市长、市委书记的职务,高价出售房产、低价购买房产,侵占公共财产共计168万余元。
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红的行为构成犯罪贿赂和腐败。李港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,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特别大的损失。腐败现象十分严重,每个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。考虑到李洪先生到达犯罪现场后,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并主动向办案机关交代了一些尚不为人所知的贪污受贿事实。其所犯的贪污罪已构成自首,其认罪悔罪,自愿退还赃物。所有被盗资金和财产均被追回。法定处罚和酌定处罚有从宽的规定,依法可以判处较轻的处罚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据报道,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2日开庭审理了此案。庭审中,检方提出了有关情况。证据与被告人李向刚及其辩护律师进行了质证。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。李向刚最后一次出庭发表了声明,表达了自己的愧疚和遗憾。全国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以及各界人士30余人旁听了庭审。
(编辑:伟嘉、白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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